1楼 2008-5-8 12:30:29
房主把房客物品“卖破烂”得26元
房客拖欠房租后外出,房东误以为房客不再租住,以26元的价格将房客的一屋子物品变卖。近日,海淀法院判决房主赔偿房客4500元。
  房客王女士起诉称,2006年8月份,她承租了杨先生位于海淀肖家河王家庄的房屋居住。去年9月19日,在她外出期间,杨先生将该屋门锁锯断,将屋中衣服、炊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和欠条、一本1957年版的医学书、49张亲人的照片全部卖给了收废品的人。她说,照片中有她去世的母亲和姐姐仅存的两张生活照,还有自己两个孩子儿时照片,这些对她来说都是无价之宝,因此要求法院判令杨先生赔偿生活用品损失5000元,医书一本2万元;精神损失费2万元。
  杨先生辩称,王女士不辞而别走了1个多月,还欠下3个月的房租,他以为杨女士不租房了,就把房锁锯开,把室内的东西卖了26元钱,卖的东西里面没有书和照片。
  法院求助当地派出所询问废品收购者证实,杨先生变卖的物品中的确含有书及照片,但具体不详。
  法院认为,杨先生未经同意将王女士室内物品按废品变卖,理应予以赔偿。法院酌情认定衣服、生活用品财产损失为4000元。根据废品收购者陈述,可以确认杨先生变卖物品中含有书籍及照片,但王女士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书籍价格,法院根据书籍出版时间酌情认定为500元。对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,由于没有证据,法院未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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